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EV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C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饮料行业的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中国饮料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的工作目标是引导全行业提升社会责任。本协会的定位是引导、服务、纽带。本协会的任务是引导全行业为消费者生产安全健康的饮料,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饮料行业发展服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宣传和贯彻与饮料行业和饮料企业有关的国家方针政策; (二)提供信息服务。对饮料行业基础信息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全行业的经济技术统计资料,开展行业内的信息交流;掌握行业全面情况,对国内外饮料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研究饮料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了解行业内企业的发展需求,切实履行好全方位服务会员企业的工作任务; (三)提出产业政策建议。提出饮料行业发展规划建议,提出经济技术政策、扶优限劣政策、经济和税收立法、产业安全、拓展国内外市场等产业政策的建议; (四)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饮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饮料上中下游产业链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包装、智能制造,开发新产品;促进全行业提高节水节能水平;促进信息化管理在饮料生产、管理、市场营销方面的应用; (五)提高饮料的安全和质量。根据行业需要,组织和参与制(修)订饮料行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社团标准;围绕产品质量与安全开展行业自律和质量评价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加强国内外交流。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参加和举办有关国内及国际的行业会议;组织国内外行业性考察、学习和培训;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展览会和市场活动; (七)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为会员出具行业分析报告和证明材料; (八)办好会刊《中国饮料》、科技刊物《饮料工业》、协会官网、微信等自媒体协会宣传平台,充分利用媒体,宣传行业、促进消费; (九)需要时开展职业技能和技术培训工作; (十)协调会员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市场等方面的问题,在符合大多数会员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和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十一)引导全行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协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但可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熟悉饮料行业和热心为饮料行业服务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本协会会员设“普通会员”和“联系会员”两类,“联系会员”专指与饮料行业有关的外商在华独资企业及外国公司驻华办事机构。 本协会会员以全国饮料行业的企业为主,以重要的相关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为辅;省市饮料协会、学会,经申请可以成为本协会的合作单位,参加协会活动享受会员待遇,不需办理入会手续,不需交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饮料企业、重要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 (四)遵守国家法律; (五)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的行业公德,尊重科学,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竞争对手,尊重消费者,尊重行业利益;遵守行规行约,依法合规生产,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搞不正当竞争;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七)饮料企业的会员代表为企业决策人;其他单位的会员代表为分管饮料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会员介绍;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无误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五)经本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会员并直接成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免费获得协会每月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两本; (四)有条件获得协会编制的年度《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资料汇编》; (五)参加本协会及协会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享受优惠条件; (六)可在协会自办媒体上免费进行企业非商业性信息的宣传,优惠进行商业性的宣传; (七)接受协会提供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时,服务费用优惠; (八)会员可向协会提出出具企业需要证明文件的要求;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会员可以提出减免会费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准确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六)尊重科学,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竞争对手,尊重消费者,尊重行业利益;遵守行规行约,依法合规生产,不生产假冒伪劣的产品以及有违食品安全的产品,不搞不正当竞争; (七)参加协会的年会,积极参与实施本协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包括协会举办的相关行业活动; (八)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九)提高社会责任水平,遵守行业公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主动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退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得到书面批准的除外),或两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退回会员证; (三)退会后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处分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或不能履行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事件发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酌情给予下列处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上述后两种情形发生时,其在本协会的职务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名称变更和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十五天向会员发送会议通知; (四)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通过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等; (十)决定和协调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书面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甲:基本条件 (一)本协会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理事义务,自愿申请任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不得超过两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重点饮料生产企业: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五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年销售收入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2、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原则上在五千吨以上; 3、重点饮料主剂厂,饮料主剂产量相当于饮料产量两万吨以上; 4、以饮料为主营业务的投资管理公司; 5、主要相关配套(机械、包装、添加剂等)企业,数量控制在理事单位总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之内; 6、有独特性和代表性的会员单位; (三)以上条件不受地区、企业性质、会员类别的限制; (四)推荐的理事:饮料企业为企业决策人,其他企业可为分管饮料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五)理事应热爱饮料行业,热心协会工作,在全国和企业所在地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六)理事单位调整理事,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乙:权利 (一)享有会员权利(一)至(九)条; (二)参与理事会的决策; (三)优先于会员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半年和全年行业分析报告; (五)免费增加获得协会每月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两本。 丙:义务 (一)履行会员义务(一)至(八)条 (二)理事本人必须参加协会每年的年会和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理事单位必须派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会、发展研讨会和公益活动等各项行业活动。 (四)理事单位为饮料企业的,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的填报工作,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程序 (一)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成立换届 工作领导小组;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 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 (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甲: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常务理事义务,自愿申请任职,理事会选举产生,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超过三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重点骨干饮料企业,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二十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年销售收入四亿元人民币以上; 2、浓缩果汁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原则上在五万吨以上; 3、饮料重点相关配套(机械、包装、添加剂等)企业,其单位数量控制在常务理事单位总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之内; 4、以饮料为主营业务的投资管理公司; 5、有独特性和代表性的会员单位; 6、本协会各分会副会长单位 (三)以上条件不受地区、企业性质、会员类别的限制; (四)推荐的常务理事:饮料企业为企业决策人,其他企业可为分管饮料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五)常务理事应热爱饮料行业,热心协会工作,在全国和企业所在地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乙:权利 (一)享有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 (二)参与常务理事会的决策; (三)优先于理事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季度、半年及全年的行业分析报告; (五)免费增加获得协会每月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三本。 丙:义务 (一)常务理事单位必须派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会、发展研讨会和公益活动等各项行业活动; (二)常务理事单位为饮料企业的,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的填报工作,数据准确。 (三)常务理事本人必须参加协会的年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理事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从常务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负责人 (一) 本协会专职负责人为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 本协会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三) 本协会专职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 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 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 (六)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对饮料行业充分了解,在饮料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口碑,具有很高的为饮料行业服务的专业理念、专业工作能力、行业工作基础和敬业精神,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3、理事长需要有五年以上协会任职经历或八年以上饮料行业企业高管的工作经历; 4、副理事长需要有五年以上的协会任职经历和饮料行业工作经历; 5、秘书长需要有一年以上的协会任职经历和五年以上的饮料行业企业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无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兼职副理事长单位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甲: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副理事长单位义务,自愿申请任职,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诚实守信,热心行业工作,积极参与并支持协会工作,愿意努力将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办成代表行业利益的唯一全国性的饮料行业协会,在本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主动沟通有关情况,维护本协会的行业地位、社会地位和其他权益; (三)副理事长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企业; 2、在全国饮料行业或某个子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投资十个及以上饮料企业或基地的投资性集团; 4、饮料产品在全国销售的品牌管理公司 乙:权利 (一)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 (二)推荐企业负责人出任协会兼职副理事长; (三)参与行业重大事项、经济政策的研究讨论,对协会日常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四)优先于常务理事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月度、季度、半年及全年的行业分析报告; (六)免费增加获得协会每月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四本; (七)兼职副理事长本人参加协会年会时免交会务费。 丙:义务 (一)履行常务理事单位的全部义务,副理事长单位必须派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与企业相关的技术交流会、发展研讨会和公益活动等; (二)副理事长单位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的填报工作,数据准确。 (三)兼职副理事长本人应参加协会的重要会议。副理事长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重大事项、经济政策的研究讨论,或受协会书面委托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兼职副理事长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副理事长义务,自愿申请任职,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二)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诚实守信,热心行业工作,积极参与并支持协会工作,愿意将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办成代表行业利益的唯一全国性的饮料行业协会,维护本协会的行业地位、社会地位和其他权益; (三)在饮料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口碑或德高望重者; (四)应为饮料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投资性集团为总裁或副总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对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要求; (五)检查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并审定重要工作计划和方案; (六)代表协会与国内外同行或相关行业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召集副理事长专题工作会; (九)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经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 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和建议; (五)实施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提出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方案建议; (七)保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务实、高效,且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 (八)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议题; (九)保持本协会在饮料行业和社会的良好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专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的开展,讨论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人选及调整方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没有独立的会员,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服从协会统一管理,对外开展工作须冠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全称。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由协会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分支机构及其公文、公章和财务的工作条例或管理办法。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开办费和部分活动经费为企业捐赠,本协会的资产属于会员共有的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规定的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需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资料和物品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注销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注销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注销。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4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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